外国业主过世后,马来西亚的房产会怎样?遗嘱、遗产认证、Resealing 与州政府同意
先讲最常被问的一句:马来西亚没有遗产税。1941 年的遗产税法令(Estate Duty Enactment 1941)已在 1991 年废除,至今没有任何税种取代它。但「不用缴遗产税」不等于「继承很简单」——外国业主过世后,房产要经过马来西亚法院的遗产认证程序,外国继承人要拿到州政府同意才能把地契转到自己名下,而日后卖房时的产业盈利税(RPGT),取得价(acquisition price)是按哪一天的市值算,执行人与受遗赠人还不一样。这篇把整个流程、限制与现在就该准备的文件讲清楚。
一句话答案
马来西亚没有遗产税:《1941 年遗产税法令》已于 1991 年废除,至今无税种取代。但外国业主过世后,房产仍须取得马来西亚的授权文件——有遗嘱办遗产认证,无遗嘱办遗产管理书。外国认证书只有英联邦法院签发的能 Resealing,外国继承人转名须州政府同意。日后卖房的 RPGT 取得价,执行人按去世当天市值,受遗赠人按受让当天算。
关键数字一览
| 遗产税/继承税 | 无——《1941 年遗产税法令》1991 年废除(日期据报 11 月 1 日) |
|---|---|
| 有遗嘱/无遗嘱 | 遗产认证 Grant of Probate/遗产管理书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高等法院 |
| 小额遗产(pusaka kecil)门槛 | 总值不超过 RM500 万(2022 年修正法令),土地局办理 |
| Resealing 外国认证书 | 只限英联邦法院(遗产认证与管理法令第 52 条);新加坡可以 |
| 外国继承人转名 | 须州政府同意,所有州属皆须,酌情批准(律师公会通告 444/2024) |
| 最低房价对继承的豁免 | 仅槟城与森美兰有公开立场;其他州未公布 |
| RPGT 取得价 | 执行人=去世当天市值;受遗赠人=受让当天市值(LHDN) |
| 外国卖方的 RPGT 与扣起 | 首五年 30%、第六年起 10%;买方扣起售价 7%,60 天内缴交 |
30 秒重点
- 马来西亚没有遗产税、没有继承税。《1941 年遗产税法令》已于 1991 年废除(据报为 11 月 1 日),至今没有替代税种。
- 有遗嘱走遗产认证(Grant of Probate),没有遗嘱走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两者都在高等法院;总值 RM500 万以下的遗产可走土地局的小额遗产(pusaka kecil)分配程序。
- 外国遗嘱认证书只有英联邦国家法院签发的才能在马来西亚办 Resealing(《1959 年遗产认证与管理法令》第 52 条)。中国、台湾、韩国、日本、阿联酋与多数欧盟国家的认证书不能 Resealing,必须在马来西亚重新申请。
- 外国继承人要拿到州政府(State Authority)同意才能把地契转到名下——每个州都要,而且是酌情批准。所以遗嘱里应该写明执行人有权卖房分钱。
- 最低房价门槛会不会适用于继承?只有槟城与森美兰有公开的豁免立场(继承令、法庭令),其他州没有公布,以土地局当天的处理为准。
- 卖掉继承来的房子时,RPGT 的取得价:执行人按去世当天的市值,受遗赠人按资产转到他名下当天的市值(LHDN)。两个日期的市值可能差很多。
马来西亚有遗产税吗?(没有,1991 年已废除)
没有。《1941 年遗产税法令》(Estate Duty Enactment 1941)已在 1991 年废除,从那以后马来西亚没有遗产税,也没有任何继承税取代它。这一点在四个独立来源上一致——财经媒体、专业机构与产业平台都这样记载。
但确切日期我只能说「据报」。多个来源写的是 1991 年 11 月 1 日起去世者不再课征遗产税,不过这个「11 月 1 日」我只在两个产业平台上看到;产业估价及服务局(JPPH)本身的遗产税页面在 2026 年 9 月 23 日打不开内容。所以这篇文章写的是:1991 年废除(日期据报为 11 月 1 日)。如果这个日期对你的情况重要,请让律师查核原法令的废除条文。
没有遗产税,但死亡仍然会牵动这几笔钱
- 转名文件的印花税: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把产业转给受益人时的转让文件,按报导只收名义印花税 RM10(印花税法令第一附表第 32 项下的相关豁免),不是按房价计算的 1%–4% 或外国人的 8%。请让你的产业转让律师(conveyancer)书面确认适用条文。
- 行政期间产生的收入的所得税:房子在遗产管理期间如果继续出租,租金仍要报税。外国业主出租的税务处理见外国人出租房产的税:30% 固定税率。
- 受益人日后卖房的 RPGT:死亡本身不是应课税的处置,但受益人之后卖掉就要算 RPGT(见下文)。
- 持有成本照付:地税、门牌税、管理费在整个遗产程序期间不会停,欠费会累积罚款,日后转名时会被卡住。
马来西亚遗嘱 vs 外国遗嘱:为什么本地资产用本地遗嘱比较省事
外国遗嘱不是没用,但它必须先在某个地方获得认证,再在马来西亚获得承认——要么把外国的认证书拿来 Resealing(而且只有英联邦的才行,见下一节),要么在马来西亚重新申请一份认证。两条路都要翻译、公证、认证,而且要等。
执业律师给外国业主的一致建议是:为马来西亚的资产另立一份马来西亚遗嘱。执行人直接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遗产认证(Grant of Probate),省掉承认外国文件的那一层,「可以大幅减少延误、避免受益人之间的争议」。
| 项目 | 马来西亚遗嘱(只涵盖马来西亚资产) | 只有外国遗嘱 |
|---|---|---|
| 起点 | 直接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遗产认证 | 先在外国取得认证,再 Resealing 或在马来西亚重新申请 |
| 文件 | 本地遗嘱正本、死亡证明、产业资料 | 外国认证书的盖印副本、死亡证明、翻译与公证、住所(domicile)证明 |
| Resealing 限制 | 不适用 | 只限英联邦法院签发的认证书(第 52 条) |
| 常见卡点 | 执行人不在马来西亚时须委任代理 | 非英联邦国家的认证书完全不能 Resealing |
- 两份遗嘱要互相配合。立马来西亚遗嘱时,务必写明它只处理马来西亚资产,并且不撤销你在本国的遗嘱;反之亦然。这句话没写好,两份遗嘱会互相撤销。
- 给执行人明确的卖房权。这是执业律师特别强调的一条:如果外国受益人拿不到州政府同意,执行人可以卖掉房子、把钱分给受益人。没有这一条,遗产可能卡在那里。
- 穆斯林业主的规则不同:法定继承(faraid)与生前赠与(hibah)另有一套,本篇不涵盖。
- 联名持有不等于自动继承。马来西亚的共同业主是按不可分割份额(undivided shares)持有,份额仍然进入遗产。联名持有与遗嘱的细节见房产继承与遗嘱。
马来西亚没有遗产税,所以出错的代价不在税单上,而在拖多久。只有一份外国遗嘱时,要先在国外认证、翻译、公证,非英联邦的认证书还完全不能 Resealing,必须在马来西亚重来一次。这段期间房子空着,管理费、地税、门牌税照缴,屋况变差,租约也谈不成。写清楚执行人有权卖房的一句话,常常就是遗产卡两年与顺利结案的差别。
直接问 Louis
把你的产业资料(州属、地契类型、有没有贷款)告诉我,我可以帮你整理一份继承要用到的文件清单,再转给你的律师处理遗嘱。
我可以免费发你一份「外国业主传承文件清单」:马来西亚遗嘱要涵盖的资产、执行人需要的文件,以及该州土地局处理外国继承人时通常会问的资料。
遗产认证(Grant of Probate)与 Resealing:外国认证书能不能直接用?
要处理马来西亚的房产,必须先取得一份马来西亚的授权文件——马来西亚法院的认证书、马来西亚的遗产管理书,或一份已 Resealing 的外国认证书。没有其中一样,遗产代表人「无法处理逝者在马来西亚的任何财产」。
| 路线 | 适用情况 | 去哪里办 |
|---|---|---|
| 遗产认证 Grant of Probate | 有有效遗嘱,遗嘱有委任执行人 | 高等法院 |
| 遗产管理书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没有遗嘱(intestacy) | 高等法院。最慢的一条:要担保人与受益人同意书 |
| 小额遗产 pusaka kecil | 遗产总值不超过 RM500 万 | 土地局的遗产分配组,不经法院;据报约 4–6 个月 |
小额遗产的门槛现在是 RM500 万。《2022 年小额遗产(分配)(修正)法令》把定义改为「位于任何州属、总值不超过五百万令吉的任何财产」,从原本的 RM200 万调高,而且不再要求遗产必须全部或部分是不动产;同时引入了不超过 RM60 万动产的简易分配。这项修订的生效日期我只找到单一来源,所以不在这里列出——请让律师确认当下适用的版本。
Resealing:只限英联邦,而且有住所(domicile)的但书
《1959 年遗产认证与管理法令》(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第 52 条写得很清楚:「凡英联邦任何地方的遗嘱认证法院」签发的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其盖有该法院印章的副本,在呈交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并存档后,可加盖高等法院印章,此后在马来西亚具有与高等法院自行签发者相同的效力。
- 两个但书:(一)若逝者的住所不在签发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只有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本身也会作出同样授予的情况下才会加盖印章;(二)法院可要求提交住所证明。
- 「英联邦」可以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以宪报公告扩大到其他国家——但我没有查核过公告名单,所以不列国家清单。
- 新加坡属于英联邦,所以新加坡法院签发的认证书可以在马来西亚 Resealing。这对我服务的新加坡客户很重要。
- 非英联邦国家的认证书不能 Resealing,必须在马来西亚重新申请一份认证或遗产管理书。中国、台湾、韩国、日本、阿联酋与多数欧盟国家都属于这一类。
没有遗嘱会怎样?(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与 Distribution Act 1958)
没有遗嘱时,没有人自动成为执行人。有资格的人要向高等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通常还要提供担保人与其他受益人的同意书——这是三条路里最慢、最容易卡住的一条,尤其当受益人分散在几个国家的时候。
分配比例也不由你决定,而由法律决定。非穆斯林适用《1958 年财产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适用于西马与砂拉越;沙巴另有规定)。常见的几种情况:
| 在世的亲属 | 分配 |
|---|---|
| 只有配偶(无子女、无父母) | 配偶取得全部 |
| 配偶 + 子女 | 配偶 1/3,子女 2/3 |
| 配偶 + 父母(无子女) | 配偶 1/2,父母 1/2 |
| 配偶 + 子女 + 父母 | 配偶 1/4,子女 1/2,父母 1/4 |
| 子女 + 父母(无配偶) | 子女 2/3,父母 1/3 |
没有配偶、子女与父母时,遗产按顺序流向兄弟姐妹、祖父母、叔伯姑姨等。穆斯林适用 faraid,不适用本表。完整的无遗嘱规则与联名持有的处理,见房产继承与遗嘱:没有遗嘱会怎样。
外国继承人要不要州政府同意?最低房价门槛适用吗?
要。国家土地法典允许已批地(alienated land)在受托人或受益人之一为非公民或外国公司的情况下转让、转移或归属——但仍须州政府(State Authority)批准。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的通告写得没有余地:「每一个外国买家在所有州属都必须申请并取得州政府同意。」执业律师给继承人的说法也一样:外国人继承马来西亚产业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取得相关州政府的批准。
- 同意是逐宗申请的,而且是酌情权。它不是一种「拿一次就终身有效」的身分。
- 如果被拒绝会怎样?我查到的来源都没有说明。这正是遗嘱里那条「执行人有权卖房分钱」的条款如此重要的原因——它给了一条退路。
- 不要把同意当成手续费。时间与费用按州而定;柔佛的外国人申请程序与费用见外国人买房总成本:8% 印花税与州政府同意费与 外国人在柔佛买房。
最低房价门槛会不会适用于继承来的单位?
只有两个州有公开的立场,其他州没有,这一点必须讲清楚。
| 州属 | 公开的立场 |
|---|---|
| 槟城 | 价格门槛不适用于继承令、法庭令与亲属间的 love-and-affection 转让 |
| 森美兰 | 对小额遗产令或法庭令及直系亲属间的转让有较低门槛/例外;律师公会通告记载同一例外 |
| 柔佛、雪兰莪、吉隆坡及其他州 | 未公布立场。以土地局当天的处理为准 |
即使价格门槛被豁免,州政府同意仍然要拿。森美兰的情况说得很明白:即使地契上没有权益限制(sekatan kepentingan),外国人取得产业仍须州政府批准。各州对外国人的门槛与规则见 外国人可以买什么、买在哪里。
看完这一段,想看看实际有什么可以买?
上面讲的是规则,下面是真的房子。这几个页面列出我目前在跟进的项目与房源,价格区间都注明来源与更新日期;想要哪一区的清单,WhatsApp 我直接发给你。
继承来的房子卖掉时,RPGT 怎么算?(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不一样)
先讲好消息:死亡本身不是应课税的处置。资产从逝者转到执行人或受遗赠人时,LHDN 规定「处置价视为等于取得价」,该笔交易不课税(产业盈利税法令第二附表第 3(1)(a) 分段)。要课税的是之后的那一次卖出。
关键在于:卖的时候,取得价(acquisition price)用的是哪一天的市值。LHDN 给了两个不同的答案,而大多数网上文章把两个混成一个。
| 出售者 | 视同取得日期 | 视同取得价 |
|---|---|---|
| 遗产的执行人 | 逝者去世当天 | 去世当天的市值,减去第二附表第 4(1)(a)、(b) 或 (c) 段的款项 |
| 受遗赠人/受益人 | 资产转到他名下当天 | 转让当天的市值,减去同样的款项 |
而且持有期的起算点也不同。受益人的持有期是从产业转到他名下那一天起算,不是从逝者当年买入那天,也不是从去世那天起算。
计算例子:同样的售价,两种取得价
假设:逝者于 2023 年 1 月去世,当时市值 RM900,000;遗产管理到 2025 年 3 月才把产业转到外国受益人名下,当时市值 RM1,000,000;受益人于 2026 年 8 月以 RM1,080,000 卖出。(数字为示范假设,实际市值由估价决定。)
| 情况 | 取得价 | 盈利 | 豁免(RM10,000 或盈利 10% 的较高者) | 应课税盈利 | 30% 税额 |
|---|---|---|---|---|---|
| 执行人出售(去世当天市值) | RM900,000 | RM180,000 | RM18,000 | RM162,000 | RM48,600 |
| 受遗赠人出售(转让当天市值) | RM1,000,000 | RM80,000 | RM10,000 | RM70,000 | RM21,000 |
- 税率看的是卖房那一刻卖方的身分。非公民且非永久居民:首五年 30%,第六年起 10%(产业盈利税法令第五附表第三部,LHDN 官方页面)。外国业主永远到不了 0%,大马公民从第六年起才是 0%。
- 一生一次的自住房豁免,外国人不能申请——那项豁免要求卖方是公民或永久居民。个人的「RM10,000 或盈利 10% 的较高者」豁免则一般可用。
- 买方要扣起 7%。卖方是非公民非 PR 时,买方须从售价扣起 7% 缴给 LHDN;以上例 RM1,080,000 计,就是 RM75,600,之后按实际税额多退少补。
- 60 天内电子报税。卖方报 CKHT 1A、买方报 CKHT 2A,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只接受透过 MyTax 的 e-CKHT,纸本不受理。
外国业主现在就该准备什么?(清单)
这一节不需要等到事情发生。以下每一项,今天都可以做。
- 立一份只涵盖马来西亚资产的马来西亚遗嘱,并写明不撤销你本国的遗嘱。
- 在遗嘱里给执行人明确的卖房与分配收益的权力,以防外国受益人拿不到州政府同意。
- 委任一位在马来西亚、或在马来西亚有代理的执行人。执行人人在国外会让每一步都变慢。
- 把产权文件整理成一个档案:买卖合约(SPA)、地契或转让契据(Deed of Assignment)、转名文件、印花税收据、银行贷款与抵押文件(Form 16A)。
- 把持有成本的资料一起放进去:地税与门牌税账号与收据、管理处账户与联络人、火险保单、水电账号。
- 记录取得成本与日期。买价、印花税、律师费、装修——这些将来会影响 RPGT 的计算。
- 如果有本地银行账户,处理好签署权与受益人安排,并让执行人知道账户存在。
- 告诉家人这份文件放在哪里,以及谁是马来西亚这边的律师。我见过最多的卡关,就是家属根本不知道有房子、也找不到地契。
- 如果打算在生前就转给子女,请先看清楚这条路的印花税与 RPGT 规则:房产过户给家人。外国人之间的转让同样需要州政府同意。
延伸问题
遗嘱执行人可以不在马来西亚吗?
可以委任不在马来西亚的执行人,但每一步都会变慢:文件要在国外公证认证、要安排本地代理或律师递件、法院与土地局的往来也要人在现场跟进。实务上比较顺的做法,是委任一位在马来西亚的共同执行人,或在遗嘱里授权执行人委任本地代理。遗嘱同时要给执行人明确的卖房与分配收益权力,以防外国受益人拿不到州政府同意。
遗产程序还没办完,房子可以继续出租吗?
可以,但收租与报税的主体是遗产,不是受益人个人,而且行政期间产生的收入仍要缴所得税。实务上要先有授权文件(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管理处、银行与租客才认人。房子空着不等于不花钱:管理费、地税、门牌税照缴。外国业主出租的税务规则见外国人出租房产的税。
继承人是外国人,可以直接把房子卖掉而不转名给自己吗?
可以,而且在拿不到州政府同意时,这往往是唯一的出路——由执行人依遗嘱授予的卖房权出售,再把款项分给受益人。所以遗嘱里一定要写这一条。要注意的是:这时候出售的是执行人,RPGT 的取得价按去世当天的市值算,和受遗赠人自己卖的算法不同,税额可能差很多。
联名持有的房产,另一位业主会自动继承吗?
不会自动继承。马来西亚的共同业主是按不可分割份额(undivided shares)持有,逝者的份额进入他的遗产,仍要走遗嘱或无遗嘱的分配程序。如果继承人是外国人,那份额转名同样需要州政府同意。联名持有与加减名字的处理见联名买房与联名贷款。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有遗产税吗?外国人继承房产要缴税吗?
没有。《1941 年遗产税法令》已在 1991 年废除(据报为 11 月 1 日),至今没有任何税种取代它,外国继承人也不必缴遗产税。会花钱的是程序:遗产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律师费、估价,转名文件按报导只收名义印花税 RM10。真正的税在日后卖房时才出现,那是产业盈利税(RPGT)。
外国人 遗产 马来西亚 房产:外国遗嘱在马来西亚有效吗?
外国遗嘱不是无效,但必须先在某处获得认证,再在马来西亚获得承认——把外国认证书拿来 Resealing(只限英联邦法院签发的),或在马来西亚重新申请一份认证。实务上律师一致建议:为马来西亚资产另立一份马来西亚遗嘱,并写明不撤销本国遗嘱,执行人可直接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遗产认证。
哪些国家的遗嘱认证书可以在马来西亚 Resealing?
依《1959 年遗产认证与管理法令》第 52 条,只有英联邦任何地方的遗嘱认证法院所签发的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可以在马来西亚加盖印章(Resealing),并且受住所(domicile)但书限制。新加坡属于英联邦,可以 Resealing;中国、台湾、韩国、日本、阿联酋与多数欧盟国家不能,必须在马来西亚重新申请。
外国继承人要拿州政府同意才能过户吗?
要。国家土地法典允许受益人为非公民时转移地契,但仍须州政府(State Authority)批准,而且律师公会通告写明「所有州属」都要申请。同意是逐宗申请、酌情批准的。被拒绝会怎样,我查到的来源都没有说明——所以遗嘱里应写明执行人有权卖房、把款项分给受益人。
继承来的房子,最低房价门槛(RM100 万)还适用吗?
只有两个州有公开立场:槟城明确表示价格门槛不适用于继承令、法庭令与亲属转让;森美兰对小额遗产令或法庭令有例外。柔佛、雪兰莪、吉隆坡等州没有公布立场,以土地局当天的处理为准。即使门槛被豁免,州政府同意仍然要拿。
没有遗嘱,马来西亚的房产会怎么分?
非穆斯林适用《1958 年财产分配法令》(西马与砂拉越)。常见分配:只有配偶取得全部;配偶与子女为 1/3 与 2/3;配偶与父母(无子女)各 1/2;配偶、子女、父母同时在世为 1/4、1/2、1/4。程序上要向高等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通常需要担保人与其他受益人同意,是最慢的一条路。穆斯林适用 faraid。
继承的房子卖掉时,RPGT 的成本价怎么算?
按 LHDN:执行人出售时,视同取得价是逝者去世当天的市值;受遗赠人出售时,是资产转到他名下当天的市值,持有期也从转让那天起算。税率看卖方身分:非公民非 PR 为首五年 30%、第六年起 10%,且不能申请一生一次的自住房豁免;买方须从售价扣起 7% 缴给 LHDN。
资料来源与核实
-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 (Revised 1972), s.52 — resealing of Commonwealth grants (CommonLII)
- LHDN — Transfer of asset inherited from deceased estate (RPGT)
- LHDN — Disposal price deemed to be equal to acquisition price (RPGT)
- LHDN — RPGT rates (Schedule 5)
- LHDN — RPGT exemptions
- Bar Council Conveyancing Practice Committee — Circular No. 444/2024 (23 Dec 2024), foreign acquisition and State Authority consent
- Chan & Chia — Resealing a foreign grant of probate or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in Malaysia
- Yeo Law Chambers — Can a foreigner inherit property in Malaysia (21 Sep 2024)
- Toh Liew & Gentry — Inheriting property in Malaysia: a guide for foreigners and their families (5 Mar 2026)
- Richard Wee Chambers — Key changes to the Small Estates (Distribution) Act 1955 (10 Mar 2022)
- PropertyGuru — Inheritance tax Malaysia: property inheritance guide 2026
- PropertySifu — Inheriting property Malaysia: probate guide (updated Sep 2026)
- Chia, Lee & Associates — Distribution of estate under the Distribution Act 1958
- Wolters Kluwer Malaysia — Estate taxes: what you should know
- NextSix — Inheritance and hibah property transfer in Malaysia: probate, LA and stamp duty guide
核实日期:2026-09-20。本文为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法规与费率会变动,签约前请与你的律师、银行或相关机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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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协助本地买家与新加坡跨境买家处理新房与二手房。文章里每个数字都注明出处;法规有变动时,我会更新并标注日期。
这一步卡住了?直接问我
把你的情况(新房或二手房、预算、所在州属、进行到哪一步)发给我,我会告诉你下一步该做什么、要注意什么。
我可以免费发你一份「外国业主传承文件清单」:马来西亚遗嘱要涵盖的资产、执行人需要的文件,以及该州土地局处理外国继承人时通常会问的资料。
Louis Koh · 11 年马来西亚房产经验 · +60 10-906 6685 · 每日 9am–10pm(马来西亚时间)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