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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缺陷与楼上漏水谁负责?怎么投诉

楼上漏水谁负责?先分清一件事:《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第 142 条的推定说的是缺陷在哪里——推定在受影响单位上方的单位、公共区域,或有限公共区域(limited common property / harta bersama terhad),而且可以举证推翻;它不是判楼上屋主赔钱。谁要修、谁要付,看管理层发出的 Form 28 证明怎么写。程序在《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 2015》第 55 至 67 条:管理层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检查,检查完成后 5 天内发出 Form 28,责任方须在 7 天内开工,不修就由管理层代修,再向他追讨全部费用。公共区域的缺陷在交屋后 24 个月内由发展商负责,之后由 JMB/MC 维修,必要时可向发展商索偿。以下是完整流程和投诉途径。

推定的是缺陷位置,不是赔钱7 天内检查、5 天内发 Form 28条例第 55–67 条拒绝进入可罚 RM50,000DLP 24 个月含公共区域核实日期 2026-09-20

一句话答案

楼上漏水,《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第 142 条推定缺陷在受影响单位上方的单位、公共区域或有限公共区域——这是关于缺陷位置的可推翻推定,不是判楼上屋主赔钱。书面通知管理层后,管理层须在 7 天内检查,并在检查完成后 5 天内发出 Form 28 证明,责任由这张证明认定;责任方须在 7 天内开工,不修则由管理层代修再追讨全部费用。公共区域缺陷在交屋后 24 个月内由发展商修。

关键数字一览

法律依据法令第 142 条(推定)+《条例 2015》第 55–67 条(程序)
责任推定缺陷推定在楼上单位、公共区域或有限公共区域;可举证推翻
检查期限管理层接到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检查(第 57 条)
证明文件Form 28(第 59 条,第二附表),检查后 5 天内发出,责任由它认定
开工期限证明发出后 7 天内;不修管理层可代修并追讨全部费用
进入单位须给 7 天书面通知,紧急情况免通知;拒绝进入可罚 RM50,000 或监禁 3 年
不服认定依第 64 条转介 COB;COB 可委任注册专业人士,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公共区域保修交屋后 24 个月,发展商收通知后 30 天内修
索偿途径分层管理仲裁庭上限 RM250,000;住宅 RM100、商业 RM200,无申请期限

30 秒重点

  • 《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第 142 条推定缺陷在受影响单位上方的单位、公共区域或有限公共区域——推定的是缺陷位置,可以举证推翻,不是判楼上屋主赔钱。
  • 屋主书面通知管理层后,管理层须在 7 天内检查(条例第 57 条),并在检查完成后 5 天内发出 Form 28 证明,写明成因与责任方(第 59 条,表格载于第二附表)。
  • 责任方须在 Form 28 发出后 7 天内开始修(第 61、62 条);不修,管理层可以代修,再向他收取并追讨全部费用与开销。
  • 不服 Form 28 的认定,可依第 64 条转介建筑物专员(COB);要赔偿则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上限 RM250,000,住宅申请费 RM100、商业 RM200,没有申请期限。
  • Schedule H 买卖合约的缺陷保修涵盖单位、大楼和公共区域:交屋后 24 个月内出现的缺陷,发展商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修好。
  • 保修期过后,MC 作为公共区域的所有人,可以就公共区域缺陷向发展商提出疏忽索偿。

楼上漏水谁负责?先分清三种情况

分层产业(strata)里的漏水,先要分清水从哪里来。责任归属完全不同:

情况例子谁负责修
单位之间漏水(inter-floor leakage)楼上浴室防水层失效,楼下天花板渗水看 Form 28 认定:缺陷推定在楼上单位、公共区域或有限公共区域,可举证推翻
公共区域引起的漏水屋顶、外墙、公共水管或排水管漏水渗入单位JMB/MC(交屋后 24 个月内可要求发展商修)
单位内部自身问题自己单位内的水管、冷气排水、窗户密封屋主自己;新房在保修期内可向发展商索修

“公共区域”(common property,马来文 harta bersama)是指不属于任何单位、供两个或以上单位使用的部分,例如走廊、电梯、屋顶、外墙、公共管道。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规定 JMB/MC 有责任妥善维修和管理公共区域。

楼上漏水怎么投诉?法定处理流程

《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 2015》第 55 至 67 条专门处理楼层之间的漏水(inter-floor leakage / kebocoran antara tingkat),第 65 至 67 条再把同一套机制套用在两户之间的共用墙(party wall / dinding dua pihak)。这是整个分层管理制度里对屋主最实用的一套规定:

  1. 书面通知管理层(第 56 条)受影响的屋主通知管理层:可以是发展商(管理期内)、JMB、MC、附属管理机构或管理代理。一定要书面通知(电邮或信件),并保留照片和日期。条例说“任何指示天花板潮湿、湿气或渗水的迹象”就算漏水——有水渍就可以通知,不必等到滴水。
  2. 7 天内检查(第 57 条)管理层须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最迟 7 天内检查,确定漏水原因以及谁要负责。检查时必须考虑四件事(第 58 条):法令第 142 条的推定,即缺陷推定在受影响单位上方的单位、公共区域或有限公共区域;水表、水管、排水管、污水管、煤气表、煤气管或管道供多个单位使用(属公共区域缺陷);同样的东西只供一个单位使用(属该单位的缺陷);以及缺陷是否落在缺陷保修期内(由发展商负责)。检查要覆盖受影响的单位本身,不是只看一边。
  3. 5 天内发出 Form 28(第 59 条)检查完成后 5 天内,管理层须发出 Form 28 证明(表格载于条例第二附表,同一张表同时用于楼层间漏水与共用墙损坏),写明漏水原因和须负责修理的一方。责任是由这张证明决定的,不是由推定决定。记得向管理处索取一份副本。
  4. 负责方 7 天内开始修(第 61、62 条)负责的一方——可能是楼上屋主、管理层本身,或保修期内的发展商——须在 Form 28 发出后 7 天内开始修复,并承担费用。
  5. 不修就由管理层代修(第 61 条)如果负责的一方拒绝或没有开始修,管理层(或它委任的代理)可以自行修复,然后向该方收取并追讨全部费用与开销。楼下的屋主不必自掏腰包去修楼上的问题。
  6. 不服认定就转介 COB(第 64 条)任何一方不满 Form 28 的认定,可以把事情转介建筑物专员(COB, Commissioner of Buildings)。COB 可以自行认定漏水成因与责任方,也可以委任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数量测量师或建筑物估价师调查,费用由被认定须负责修理的一方承担;所有各方都必须遵守 COB 的决定。

为了检查或修复,相关人士可以在给予 7 天书面通知后进入单位(第 63 条);紧急情况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强行进入。拒绝让人进入是罪行:可罚款最高 RM50,000,或监禁最高 3 年,或两者兼施。

Louis 提醒:“推定在楼上”讲的是缺陷在哪里,不是“楼上一定要赔”。楼上屋主若能证明水来自公共水管、屋顶或外墙,责任就落在 JMB/MC;反过来,楼下屋主不需要自己去证明楼上的浴室有问题,这是这套规定对楼下最大的保护。真正决定谁付钱的是 Form 28,所以一定要拿到手。刚买的二手单位,交易前最好看看天花板有没有水渍,见二手房尽职调查。
拖过 24 个月,这笔账就变成业主自己的

公共区域的缺陷保修只有交屋后 24 个月,这段期间发展商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要自费修好。期限一过,屋顶渗水、外墙裂缝就得动用维修基金,或由 MC 经大会决议告发展商疏忽,时效是发现起 3 年、损害发生起 15 年。见收楼验屋与 DLP。

直接问 Louis
把天花板的照片、你发给管理处的通知和 Form 28 拍给我,我帮你看这一步该催管理层、转介 COB,还是准备仲裁庭的材料。

我可以免费给你一份漏水投诉的书面通知范本与时间线(当天通知、7 天内检查、检查后 5 天内 Form 28、7 天内开工),照着发给管理处就行。

管理层不处理、楼上不配合怎么办?

问题可以怎么做
管理层 7 天内没来检查书面催促并抄送建筑物专员(COB);COB 设在地方政府,例如新山的 MBJB、依斯干达公主城的 MBIP
不同意 Form 28 的认定依第 64 条转介 COB。COB 可以自行认定成因与责任方,也可以委任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数量测量师或建筑物估价师调查,费用由被认定的责任方承担,各方都须遵守 COB 的决定
楼上屋主不让进屋检查给予 7 天书面通知后有权进入(第 63 条);拒绝让人进入是罪行,可罚款最高 RM50,000 或监禁最高 3 年,或两者兼施——这一条走 COB 与法庭的刑事途径,不是仲裁庭
负责方拖着不修、损失扩大向分层管理仲裁庭索偿修理费和损失(上限 RM250,000),或向法院起诉
渗水的是两户共用的墙,不是天花板同一套程序:第 65 至 67 条把第 55 至 64 条原封不动套用在共用墙(party wall)的潮湿、渗水与其他损坏上

分层管理仲裁庭(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现属 TPPS)处理这类纠纷:索偿上限 RM250,000,住宅案件申请费 RM100、商业或工业 RM200(不收个人支票),而且没有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准请律师,裁决可行时在第一天聆讯起 60 天内作出。留意这跟购屋者索偿仲裁庭(TTPR)的 RM50,000 上限是两回事——TTPR 处理的是买家对发展商的索偿。仲裁庭也不检控刑事罪行,那是 COB 与法庭的事。南部办事处在新山 Menara Ansar。仲裁庭与 COB 的分工,见分层管理法令:JMB、MC、COB。

被指是漏水源头的楼上屋主,该怎么做?

法律推定缺陷在楼上,所以楼上屋主常常觉得自己“还没查就被定罪”。要记住两件事:这条推定只关于缺陷的位置,而且可以举证推翻;真正决定谁付钱的是 Form 28。如果你是楼上屋主,收到管理处通知时可以这样处理:

  1. 配合检查,但要求在场让管理处在约定时间进来检查,你或代表最好在场,并自己拍照记录检查过程。
  2. 要求看 Form 28 的依据问清楚管理处凭什么判断源头在你的单位,例如做了哪些测试(放水测试、染色测试、湿度测量)。
  3. 有疑问就请专业人士若你认为水来自公共水管、外墙或屋顶,可以自费请专业人士检查,再向管理处或建筑物专员(COB)提出(第 64 条)。COB 可以委任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数量测量师或建筑物估价师调查,费用由最后被认定须负责修理的一方承担,各方都须遵守 COB 的决定。
  4. 确认是自己单位就尽快修Form 28 发出后 7 天内要开始修。拖延的话管理层可以代修再向你追讨全部费用,楼下的损失也会越来越大。

常见的楼上漏水源头包括:浴室防水层老化或装修时被破坏、地漏或排水管接口松脱、冷气排水管堵塞、厨房水槽下方水管渗漏。很多是装修工程造成的,所以装修浴室时一定要重做防水层并做放水测试,详见装修准证与管理处规定。

Louis 提醒:楼上楼下天天见面,能好好谈就好好谈。我通常建议双方先按法定程序让管理处出 Form 28,有了中立的书面结论,谈赔偿就容易得多,也不容易伤感情。

新房公共区域缺陷:交屋后 24 个月由发展商修

很多人以为缺陷保修期(DLP, Defect Liability Period)只管自己的单位。其实法定的 Schedule H 分层买卖合约(第 30 条)写明,保修涵盖单位、大楼和公共区域:凡是交屋后 24 个月内出现、由于施工或材料不良,或未按批准图则建造的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发展商须在收到买家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自费修好。发展商不修,买家可以自行修理并向发展商追讨费用。

  • 单位内缺陷:由你自己向发展商报修,验屋方法见收楼验屋清单与 DLP。
  • 公共区域缺陷(屋顶漏水、外墙裂缝、电梯、公共管道):个别买家可以依合约书面通知发展商;实际上由 JMB 统一整理清单、集体追讨通常更有效。
  • 发展商不修:买家可以向购屋者索偿仲裁庭(TTPR)索偿,上限 RM50,000,须在 CCC、DLP 结束或合约终止后 12 个月内提出,见购屋者索偿仲裁庭。
Louis 提醒:交屋后的第一年,JMB 往往还没成立,发展商既是管理者又是要修缺陷的一方。我会建议买家在业主群里集中记录公共区域问题(日期、照片、位置),等 JMB 成立后交给委员会作为向发展商追讨的依据。24 个月一过,追讨就难得多。
Louis 手上的项目

看完这一段,想看看实际有什么可以买?

上面讲的是规则,下面是真的房子。这几个页面列出我目前在跟进的项目与房源,价格区间都注明来源与更新日期;想要哪一区的清单,WhatsApp 我直接发给你。

保修期过后:MC 可以告发展商吗?

可以。MC 在分层地契发出后成为公共区域的所有人,可以以所有人身份就公共区域的缺陷起诉。PropertyGuru 整理的 Dua Residency Management Corporation v Edisi Utama Sdn Bhd 一案中,MC 以违约、违反建筑法规和疏忽三个理由起诉发展商,法院只接受了疏忽(发展商对 MC 负有谨慎义务)这一项,因为 MC 与发展商之间没有合约关系。

时间限制方面,1953 年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53)第 6A 条针对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可以在发现缺陷起 3 年内提出,但损害发生超过 15 年则不能再告。起诉的法律费用一般由维修账户支付,须经大会决定。

  1. 委托专业人士检查由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缺陷报告,确认是设计或施工问题,而不是缺乏保养。
  2. 召开大会在大会上通过起诉决议和法律费用预算。
  3. 发律师信并谈判很多案件在这一阶段和解。
  4. 起诉金额大的公共区域索偿一般上法院;须留意 3 年 / 15 年的时效。

漏水损失可以索保险吗?

JMB/MC 必须为整栋楼投保,保费包含在管理费里,但这类保单主要保障大楼结构和公共区域。你单位内的装潢、家具、电器损坏,通常要靠自己的屋主保险(householder 保险)或向负责的一方追讨。各类保险的分别见房屋保险指南。

修复费用由谁付,归结起来是:谁的单位或哪部分公共区域是漏水源头,就由谁付;管理层代修的费用,可以向责任方追讨。维修账户和维修基金怎样支付公共区域工程,见管理费与维修基金。

发现漏水后的行动清单

  • 拍照、录影,记录日期和漏水位置;放个容器量一下滴水情况。
  • 马上关掉受影响区域的电源,避免电器损坏或触电。
  • 当天以电邮或信件书面通知管理处,要求 7 天内检查。
  • 礼貌通知楼上屋主,但不要私下达成口头协议。
  • 索取 Form 28 证明副本——管理层须在检查完成后 5 天内发出。
  • 保留所有收据:临时修补、清洁、损坏物品。
  • 7 天后还没动静,或你不同意 Form 28 的认定:书面催促,并依第 64 条转介 COB。
  • 需要赔偿:准备证据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上限 RM250,000,住宅申请费 RM100、商业 RM200,没有申请期限)。
  • 若是装修引起的漏水,提醒对方查看大楼的装修规定,见分层住户守则。
延伸问题

延伸问题

漏水修好之后,天花板、家具和装潢的损失谁赔?

修复漏水源头的费用由 Form 28 认定的责任方承担,但你单位内的装潢、家具和电器是另一回事。JMB/MC 为整栋楼投的保单主要保障结构与公共区域,单位内的财物通常要靠自己的屋主保险,或向责任方追讨。要索偿就保留照片与所有收据,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上限 RM250,000。各种保险的分别见房屋保险指南。

管理层不处理漏水,我可以先扣住管理费吗?

不可以。管理费与维修基金是法定义务,跟漏水纠纷分开处理。收到书面通知 14 天后仍不缴,管理层可收最高年息 10% 的利息,还可能停用门禁卡、让你在大会上失去投票权;不理会法定催缴通知属刑事罪,最高罚款 RM5,000。正确的做法是走完 Form 28 程序,不满意就转介 COB 或到仲裁庭。见管理费与维修基金。

买二手公寓前,怎么看出这栋楼有没有漏水问题?

看屋时留意天花板角落、浴室外墙与窗边有没有水渍、起泡或补过的新漆,顶楼单位和浴室正下方的单位最要看。可以问管理处这一竖排单位有没有漏水投诉记录,也问问同层邻居。再看财务:维修基金余额太薄,将来屋顶或外墙大修往往要额外征收。查册与看屋的做法见二手房尽职调查。

出租中的单位漏水,是租客还是业主处理?

条例的程序针对单位屋主:由 Form 28 认定的一方负责修,受影响单位则由屋主出面通知与索偿。租客发现漏水,应该当天拍照并书面通知业主和管理处,不要私下答应任何赔偿安排。修理费与损失怎么分,要看租约怎么写:结构与防水层一般属业主,租客自己的家具电器由租客的保险或自己承担。租约条款见出租房产必知。

FAQ

常见问题

楼上漏水谁负责?

《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第 142 条推定缺陷在受影响单位上方的单位、公共区域或有限公共区域。这是关于缺陷位置的推定,可以举证推翻,本身并不等于楼上屋主要赔钱——谁修、谁付,看管理层依条例第 59 条发出的 Form 28 证明怎么写。若证明认定水来自公共水管、屋顶或外墙,就由 JMB/MC 负责。

管理层要在几天内检查漏水?

管理层接到书面通知后须在 7 天内检查(第 57 条),并在检查完成后 5 天内发出 Form 28 证明,写明成因与责任方(第 59 条)。责任方须在证明发出后 7 天内开始修(第 61、62 条),否则管理层可以代修,再向他收取并追讨全部费用与开销。

楼上屋主不让管理层进屋检查怎么办?

为了检查或修复漏水,相关人士可以在给予 7 天书面通知后进入单位,紧急情况不需要提前通知(第 63 条)。拒绝让人进入是罪行,可罚款最高 RM50,000 或监禁最高 3 年,或两者兼施——这条走 COB 与法庭的刑事途径。若你要的是赔偿,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

新房公共区域有缺陷可以找发展商修吗?

可以。Schedule H 买卖合约的缺陷保修涵盖单位、大楼和公共区域,交屋后 24 个月内出现的缺陷,发展商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修好;不修可以自行修理再追讨,或向购屋者索偿仲裁庭索偿(上限 RM50,000)。

保修期过了,公共区域缺陷还能告发展商吗?

MC 作为公共区域的所有人,可以就疏忽起诉发展商。潜在缺陷依时效法令第 6A 条可在发现起 3 年内提出,但损害发生超过 15 年便不能再告。起诉须经大会决定,费用一般由维修账户支付。

漏水纠纷可以去哪里投诉?

先书面通知管理层。不满意 Form 28 的认定,可依条例第 64 条转介地方政府的建筑物专员(COB):COB 可以认定成因与责任方,必要时委任注册专业人士调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各方都须遵守其决定。要赔偿则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上限 RM250,000,住宅申请费 RM100、商业 RM200,没有申请期限,原则上不需要律师。

两户之间共用的墙渗水,也是同一套程序吗?

是。条例第 65 至 67 条把楼层间漏水的整套机制(第 55 至 64 条)原封不动套用在共用墙(party wall / dinding dua pihak)上。共用墙指两个单位之间,或单位与公共区域、有限公共区域之间的墙;只要出现潮湿、渗水或其他损坏,一样是书面通知管理层、7 天内检查、5 天内发 Form 28、7 天内开工,不服可转介 COB。

阶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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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Koh

11 年马来西亚房产经验 · 新山与吉隆坡 · 中文 & English

我协助本地买家与新加坡跨境买家处理新房与二手房。文章里每个数字都注明出处;法规有变动时,我会更新并标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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