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需要开 e-Invoice 吗?个人出租住宅的答案是不必
先给结论:以个人名义出租住宅、租金属于租金收入(rental income)而不是营业收入(business income)的房东,不必开 e-Invoice(电子发票)。你属于 LHDN e-Invoice 指南(总则)第 1.6.1(b) 节的「不经营业务的个人」,是明文豁免的人士——没有营业额门槛要算,也不必在 MyInvois 注册。真正让房东紧张的是另一件事:这项豁免是针对人,不是针对交易。如果你的租客是企业,租客仍然必须开一张自开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而你唯一要做的,是把身份资料交给他:按身份证(MyKad)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税务识别号(TIN)、地址与联络号码,其余栏位填「NA」。房东没有 TIN 也不会卡住租客。以下逐项说明 LHDN 在哪三份文件里讲过这件事、联名业主怎么分、罚款落在谁身上、以及哪些问题 LHDN 根本没有谈过——每一项都标明出处与日期。
一句话答案
不必。以个人名义出租住宅、租金属于租金收入而不是营业收入的房东,是 LHDN e-Invoice 指南(总则)第 4.8 版(2026 年 8 月 30 日)第 1.6.1(b) 节的「不经营业务的个人」,明文豁免:没有营业额门槛,也不必在 MyInvois 注册。但豁免是针对人、不是针对交易——租客若是企业,仍须按特定指南第 8.3(f) 节开一张自开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房东唯一的工作是提供按身份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TIN、地址与电话,其余栏位填「NA」。房东没有 TIN 也不会卡住租客:租客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10 加你的身份证号码。
关键数字一览
| 个人房东是否要开 | 不必(总则指南第 4.8 版第 1.6.1(b) 节,2026-08-30) |
|---|---|
| 有没有营业额门槛 | 没有;也不必在 MyInvois 注册 |
| 企业租客的义务 | 须开自开发票(特定指南第 4.9 版第 8.3(f) 节,2026-09-07) |
| 房东要提供 | MyKad 姓名、身份证号、TIN(前缀 IG)、地址、电话;其余「NA」 |
| 房东没有 TIN | 租客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10 加身份证号码(第 8.7–8.8 节) |
| 联名业主 | 按议定比例各收一张自开发票(例 14) |
| 罚款 | 所得税法令第 120(1)(d) 条:RM200–RM20,000,每次不合规各算;义务在租客 |
| 公司持有者的门槛 | RM300 万以下豁免(第 1.6.1(e) 节);注意第 1.6.10 节持股例外 |
30 秒重点
- 答案是不必。以个人名义出租、租金属租金收入的房东,是 e-Invoice 指南(总则)第 4.8 版(2026 年 8 月 30 日)第 1.6.1(b) 节的「不经营业务的个人」,明文豁免——没有营业额门槛,也不必在 MyInvois 注册或买软件。
- 豁免针对人,不针对交易。租客若是企业,仍须按特定指南第 4.9 版(2026 年 9 月 7 日)第 8.3(f) 节开一张自开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房东唯一的工作是提供身份资料(MyKad 姓名、身份证号、TIN、地址、电话,其余填「NA」)。
- 没有 TIN 不会卡住租客。按特定指南第 8.7–8.8 节:房东只给识别号码时,租客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10;只给 TIN 时,识别号码栏填 000000000000。
- 联名业主各收一张。特定指南例 14:企业租客须按议定比例向每一位业主分别开自开发票——所以比例要在收第一期租金前就书面谈定。
- 罚款落在有义务的那一方。未开 e-Invoice 是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120(1)(d) 条的罪行,罚款 RM200 至 RM20,000,或监禁不超过 6 个月,或两者兼施,而且「每一次」不合规各算一次。租金这一笔的义务在租客身上,所以豁免的房东没有这项风险。
- 收据还是要给。房东获豁免时,一张普通收据就是正确的文件;租客那张自开发票是租客的开销证明,不是你的记录。你自己的租金收入报税材料照旧要齐。
房东需要开 e-Invoice 吗?不必——LHDN 在三个地方说过
以个人名义持有、出租住宅,租金属于租金收入(rental income,所得税法令第 4(d) 条的来源)而不是营业收入的房东,不必开 e-Invoice。理由不是「金额太小」或「还没轮到你」,而是你属于一类明文豁免的人:e-Invoice 指南(总则)第 1.6.1(b) 节列出的「不经营业务的个人」(individual who is not conducting business)。既然是按人豁免,就没有营业额门槛要算,也不必在 MyInvois 注册、不必买软件、不必做任何验证。
这件事在 LHDN 的文件里出现了三次,所以它是本页最硬的一项事实:
- e-Invoice 指南(总则)第 4.8 版,2026 年 8 月 30 日,第 1.6.1(b) 节——豁免人士名单,「不经营业务的个人」在列。该版本的修订记录显示它取代 2026 年 7 月 7 日的第 4.7 版。
- e-Invoice 常见问题(总则),2026 年 9 月 4 日更新——直接讲到后果:个人房东不经营业务时,租客(若为企业)须就该房产租金开自开发票。
- e-Invoice 特定指南第 4.9 版,2026 年 9 月 7 日,第 8 节例 12——Saloma 是一名小学教师,继承了一块空地并出租给 XYZ Enterprise;因为她是不经营业务的个人,XYZ Enterprise 须扮演供应商角色、开出自开发票给她。这位老师什么都不必开。
答案在什么情况下会变
如果出租是以业务的方式进行——房产由公司(Sdn Bhd)、有限责任合伙(LLP)或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持有,或经营方式使所得成为营业收入而非租金收入——那你(或那家公司)就是一般纳税人,落在下面的分阶段表里,由 RM300 万营业额豁免决定是否要开。一两个单位的个人房东离那条线很远。用一句话记:房子在你自己名下、收的是租金,你永远不必开 e-Invoice;房子在公司名下,公司就是业务,RM300 万那条测试就套在公司身上。
租客是公司,还是要开自开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房东要给什么资料?
这是实务上真正引起恐慌的一段,也是最容易被讲错的一段。第 1.6.1(b) 节豁免的是个人去开这件事,它没有豁免这笔交易。企业租客要把租金当可扣除开销,就必须有凭证,而特定指南第 8.3(f) 节把这个责任放在租客身上——「与个人(不经营业务者)的交易」正是买方须扮演供应商角色、开出自开发票的情形之一。例 12 讲的就是这件事:老师获豁免,XYZ Enterprise 照样要开。
所以当公司租客来要资料时,直接给他就好。
| 栏位 | 个人房东填什么 |
|---|---|
| 名称(Name) | 按身份证(MyKad)上的姓名 |
| 税务识别号(TIN) | 个人的 TIN,前缀为「IG」;没有的话见下文的替代识别规则 |
| 注册/识别/护照号码 | 身份证(MyKad)号码;非马来西亚人用护照号码 |
| 地址 | 房东的地址 |
| 联络号码 | 手机号码 |
| SST 注册号 | 填「NA」 |
| MSIC 代码 | 填「00000」(没有的话) |
| 商业活动描述 | 填「NA」 |
| 3 位分类代码与文件参考号 | 由租客填写,不是房东的事 |
房东没有 TIN,会不会害租客不能合规?不会
这是最常见的误会,而指南本身已经给了出路。按特定指南第 8.7–8.8 节:个人只提供 TIN 时,买方在识别号码栏填 「000000000000」;个人只提供识别号码时,买方使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10」。换句话说,房东没有 TIN,租客照样开得出来、照样合规。
- EI00000000010——一般公众/只提供识别号码的马来西亚个人;
- EI00000000020——TIN 无法取得的外国买方;
- EI00000000030——自开发票中的外国供应商;
- 没有 TIN 的非马来西亚个人:使用通用 TIN,并附上护照号码(第 3.5.4 节)。
租金的自开发票什么时候要开?指南没有定期限
照实说:特定指南只为第 8.3 节里的资本交易那一类定了开票时点(以书面协议日期或完成日期为准),对租金没有规定期限。实务上租客按月开,发票经验证后有 72 小时的取消/拒收窗口(总则指南第 2.3.6 节)。本页不替 LHDN 发明一个期限——要确定的话,由租客向 LHDN 确认。
房东这一边其实没有罚款风险——没有义务,就没有可违反的东西。真正的代价有两种。一种是被误导:为了「配合 e-Invoice」去 MyInvois 注册、接受减租或支付费用,白花钱也白花时间。另一种是联名业主没有书面比例:租客必须在每张自开发票上填一个比例,比例对不上,报税时也对不上。至于未开 e-Invoice 的罚款(RM200 至 RM20,000,每次各算),那是租客的风险,不是你的。
直接问 Louis
租客发给你的 e-Invoice 资料表,拍给我看一眼,我告诉你哪几栏该填、哪几栏不是你的事。
我可以免费给你一份「房东资料卡」范本(姓名、身份证号、TIN、地址、电话加占位值),以及一句可以加进租约的资料提供条款。
联名业主(joint owners)怎么处理?各收一张,按议定比例
特定指南第 8 节例 14 给的就是这个情形:Best Mesra Sdn Bhd 租下一个由 Kamal、Cheng 与 Sunita 三名个人共同拥有的办公空间,因此该公司须扮演供应商角色,按三人议定的比例,分别向每一位业主开出自开发票。
对联名房东的意思很直接:比例要在收第一期租金之前就谈定,而且写下来。租客必须把一个比例填在每一张自开发票上,他不会替你们决定,也不该替你们决定。常见的做法是按地契上的持份比例,但只要三方同意,也可以另行约定;重点是一份双方都认的书面记录——租约附件、会议记录或简单一封确认信都可以。
- 在第一期租金之前,把分配比例书面定下来(最简单的做法是写进租约)。
- 每位业主各自准备好:MyKad 姓名、身份证号码、TIN(没有就说没有)、地址、电话。
- 每位业主各自按自己那一份申报租金收入——自开发票上的比例应当与你报税的比例一致。
- 比例日后要改:先改书面文件,再通知租客,不要只是口头说。
没开 e-Invoice 的罚款有多重?落在谁身上?
罚款出自 LHDN 自己的常见问题:未开 e-Invoice 是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120(1)(d) 条下的罪行,罚款不少于 RM200、不超过 RM20,000,或监禁不超过 6 个月,或两者兼施,而且「每一次」不合规各算一次(for each non-compliance)。最后那句才是危险的地方:一年十二个月没开,是十二次罪行,不是一次。
但责任落在有义务的那一方。个人房东收租这一笔,义务按第 8.3(f) 节在租客身上,所以罚款风险是租客的。获豁免的个人房东完全没有这项风险——没有义务,就没有可违反的东西。
- 宽限期(interim relaxation):「RM500 万以下」那一组的宽限期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宽限期内接受合并发票与较宽松的描述,只要符合合并要求就不会被起诉。(延长至 2027 年底本身是 2026 年 4 月与 8 月两次宣布的修订——这一点出自 BDO。)
- e-Invoice 自愿披露计划(SVDP):LHDN 常见问题第 123 条:e-Invoice SVDP 自 2026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可在 LHDN 开始审核之前自行更正遗漏或不准确的提交而不受罚。用公司持有房产、一直没理这件事的业主,值得看这一条。
e-Invoice 分阶段实施到哪一步了?(日期改过不只一次)
这张表只有在你用公司持有房产,或出租所得被当作营业收入时才用得上;个人房东不必对照。以下是总则指南第 4.8 版(2026 年 8 月 30 日)第 1.5 节表 1.1 的现行版本。
| 年营业额/收入 | 强制实施日 |
|---|---|
| 超过 RM1 亿 | 2024 年 8 月 1 日 |
| 超过 RM2,500 万至 RM1 亿 | 2025 年 1 月 1 日 |
| 超过 RM500 万至 RM2,500 万 | 2025 年 7 月 1 日 |
| RM500 万以下 | 2026 年 1 月 1 日 |
新成立的业务:2023 至 2025 年间开始营运、收入达 RM300 万或以上者,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26 年或之后开始营运者,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或其开业日起实施,首年收入低于 RM300 万者另作调整。
日期改过几次,诚实列出来
- 2025 年 6 月 5 至 6 日:第三阶段改为 2025 年 7 月 1 日(RM500 万至 RM2,500 万);新增 2026 年 1 月 1 日的第四阶段(RM100 万至 RM500 万)与 2026 年 7 月 1 日的第五阶段(RM100 万以下);营业额低于 RM500,000 者豁免。同一次宣布还引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单笔超过 RM10,000 不得并入合并发票的规定。
- 2025 年 12 月:豁免门槛由 RM500,000 上调至 RM100 万。
- 2026 年 8 月 30 日(总则指南第 4.8 版):豁免门槛再上调至 RM300 万(第 1.6.1(e) 节);BDO 把生效日记为 2026 年 9 月 1 日。
- 2026 年 4 月与 8 月:第四阶段的宽限期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RM500 万以下」组别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
一处需要说明的地方,而且这是我们的读法,不是 LHDN 的说明。第 4.8 版的表 1.1 里,原本「RM100 万以下、2026 年 7 月 1 日」的第五阶段那一行已经不见了,RM500 万以下全部收进 2026 年 1 月 1 日那一行。把它和 RM300 万豁免门槛放在一起读,合理的理解是:2026 年 1 月 1 日起强制的实际上是 RM300 万至 RM500 万这一段,RM300 万以下者在跨过门槛前都获豁免。常见问题(2026 年 9 月 4 日)另外多出一行「RM500 万以下、2026 年 7 月 1 日」,按指南正文那是新业务那一条,不是第五阶段。对一个 RM300 万以下的房东来说,这整段讨论是学术性的。
看完这一段,想看看实际有什么可以买?
上面讲的是规则,下面是真的房子。这几个页面列出我目前在跟进的项目与房源,价格区间都注明来源与更新日期;想要哪一区的清单,WhatsApp 我直接发给你。
房东自己要留什么?收据、报税材料与你付出去的发票
e-Invoice 没有改变房东自己的记录责任。租金收入照旧要在年度报税表申报,可扣除的开销照旧要有凭证。
- 已盖章的租约(租约印花税的税率、两个 30 天与 PKPS 2026 看 出租房产:租约印花税与租金收入税);
- 收租记录与入账单据;
- 地税(cukai tanah)与门牌税(cukai taksiran)收据;
- 火险保费;
- 贷款利息结单;
- 管理费与储备金(sinking fund)收据;
- 维修与保养的发票。
这份清单要标明来源层级。LHDN 的 e-Invoice 文件没有一份谈到房东在所得税上的记录保存;上面这份清单是长期以来的实务做法(并与第 12/2018 号公共裁定下的可扣除开销相符),不是 LHDN 在 e-Invoice 语境下的指示。
给租客的还是收据,不是发票
房东获豁免时,一张普通收据就是正确的文件。特定指南第 3.6.1 节的原则是:买方不要求 e-Invoice 时,供应商开出普通收据即可(与现行商业做法相同)。而租客那张自开发票不是你的记录——它是租客的开销证明。两者功能不同,别把租客的发票当成自己的账。
你付出去的钱:该要发票的时候要
- 向企业购买服务(中介、承包商、维修)时,由供应商开 e-Invoice 给你;打算拿来扣税的开销,要个别发票,不要只拿合并收据。
-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单笔超过 RM10,000 的交易不得并入合并发票(特定指南表 3.6)。所以装修付给承包商 RM30,000,你有权拿到一张个别的 e-Invoice,而且应该坚持要。
- 中介佣金走的是另一条路:特定指南第 9.4 节处理所得税法令第 83A 条下对代理、经销商与分销商的付款,由付款方扮演供应商角色开出自开发票;而且对代理/经销商/分销商的付款不得并入合并发票(表 3.6)。中介费与佣金的规矩看 房地产中介:REN、REA 与佣金谁付。
LHDN 没有谈过的事(截至 2026 年 10 月 2 日)
本站的做法是:LHDN 没有谈的,就说它没有谈,而不是替它推理出一个答案。这几项直接关系到房产持有人。
- 卖房子:LHDN 的 e-Invoice 指南与常见问题完全没有处理不动产的出售。唯一被明文排除在外的处置是非上市股份的处置。可以确定的是:以个人名义卖自己的房子,你属于「不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必开 e-Invoice;若买方是企业,第 8.3(f) 节的自开发票就是记录这笔交易的机制。但「不动产出售」这个题目,LHDN 自己没有写过。发展商卖给个人买家是另一边:发展商在范围内,由发展商开。
- 管理费、维修费与储备金:LHDN 没有任何指南或常见问题处理联管机构(JMB)、管理机构(MC)或管理费与储备金。截至 2026 年 10 月 2 日,hasil.gov.my 上找不到相关内容。唯一站得住的说法是一般原则:JMB 或 MC 与其他纳税人一样,是否须开 e-Invoice 取决于第 1.6.1(e) 节的 RM300 万豁免与第 1.6.10 节的持股例外。这不是 LHDN 的立场,而是把一般规则套在 LHDN 没谈过的情形上——要确定的话问你的 JMB/MC,他们才知道自己在不在范围内。管理费与储备金本身看 管理费与储备金。
- 租金自开发票的开票期限:特定指南没有规定(见上文)。
- TIN 是即时发出还是以信件通知、柜台登记是否仍然可行:LHDN 的 e-Daftar 页面没有说明。该页只写明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所得税档案须通过 MyTax 门户的 e-Daftar 在线提交。
- 一项推论,标明是推论:一张经验证的自开发票会载明房东姓名与金额,所以从机制上看,LHDN 现在能从企业租客那一边看到租金。要讲清楚的是:这是我们的推论,不是 LHDN 的说法——LHDN 没有发表过任何关于用自开发票数据核对租金收入的声明。即便如此,把租金收入报对,本来就是该做的事。
房东的 e-Invoice 清单:公司租客来要资料时怎么做
- 确认自己的身分:房子在个人名下、收的是租金=豁免,不必开,也不必注册 MyInvois。
- 准备一张资料卡:MyKad 姓名、身份证号码、TIN(前缀 IG)、地址、手机号码。
- 没有 TIN:可通过 MyTax 的 e-Daftar 注册;以前报过 BE 或 B 表格的人其实已经有税务档案,TIN 可在 MyTax 查询与核对。若暂时没有,告诉租客用 EI00000000010 加你的身份证号码。
- 其余栏位告诉租客填「NA」(SST 注册号、商业活动描述)与「00000」(MSIC 代码)。
- 联名持有:收第一期租金之前把比例书面定下来,每人各收一张自开发票。
- 照旧开收据给租客,并自己保存收租记录、门牌税/地税收据、火险、贷款利息结单与维修发票。
- 房产由公司持有:对照分阶段表与 RM300 万豁免,并检查第 1.6.10 节的持股例外;有遗漏的可考虑 e-Invoice SVDP(2026 年 7 月 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付出去的钱:装修或维修单笔超过 RM10,000 时,向承包商要一张个别的 e-Invoice。
一句总结:这件事对个人房东而言,工作量就是递一张资料卡。要我帮你把租约里那句资料提供条款补上,或核对一下你该保存的报税材料,随时找我。
延伸问题
房东要在 MyInvois 注册吗?
不必。个人房东是按人豁免的,第 1.6.1(b) 节既不要求注册,也不要求开票或验证。如果租客说「你得注册,我们才能开」,那是误会——他要开的是自开发票,由他在自己的系统里完成,只需要你的身份资料。你没有 TIN,他就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10 加你的身份证号码。为「配合合规」而减租或付费,指南里没有任何依据。
我用公司名义出租,要开 e-Invoice 吗?
要看公司落在哪一格。公司是业务,按总则指南第 4.8 版的分阶段表与 RM300 万豁免(第 1.6.1(e) 节)判断:年营业额低于 RM300 万者豁免。但第 1.6.10 节有例外——非个人股东、控股公司或关联/合资公司任一方营业额达 RM300 万或以上时,这家公司不能用该豁免。另外「RM500 万以下」组别的宽限期延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细节看 用公司名义买房。
我还需要开收据给租客吗?
要,而且那就是正确的文件。特定指南第 3.6.1 节的原则是:买方不要求 e-Invoice 时,供应商开普通收据即可(与现行商业做法相同)。房东获豁免,就按这条办——租金收据、押金收据照旧给。要分清的是:租客那张自开发票是租客的开销证明,不是你的会计记录;你自己报租金收入要靠收租记录、门牌税与地税收据、火险、贷款利息结单与维修发票。
装修付给承包商超过 RM10,000,要怎么拿凭证?
要一张个别的 e-Invoice,不要只收合并收据。按特定指南表 3.6,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单笔超过 RM10,000 的交易不得并入合并发票,建筑合约与对代理/经销商/分销商的付款同样不得合并。所以承包商开 RM30,000 的工程,你有权拿到个别发票。打算把这笔开销拿来扣税的话,这张凭证就是关键;收据与发票一起存档,报税时才拿得出来。
常见问题
房东需要开 e-Invoice 吗?
不必,前提是你以个人名义出租、租金属于租金收入而不是营业收入。你属于 e-Invoice 指南(总则)第 4.8 版(2026 年 8 月 30 日)第 1.6.1(b) 节的「不经营业务的个人」,是明文豁免的人士:没有营业额门槛要算,也不必在 MyInvois 注册。LHDN 在三份文件里说过同一件事——总则指南第 1.6.1(b) 节、2026 年 9 月 4 日更新的常见问题,以及特定指南第 4.9 版第 8 节例 12(小学教师 Saloma 出租土地,由租客 XYZ Enterprise 开自开发票)。如果房子由公司持有,那家公司就是业务,改由 RM300 万营业额豁免决定。
租客是公司,租金的 e-Invoice 谁开?
由租客开,形式是自开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特定指南第 4.9 版第 8.3(f) 节把「与个人(不经营业务者)的交易」列为买方须扮演供应商角色开票的情形之一,LHDN 的常见问题也直接说明:个人房东不经营业务时,租客(若为企业)须就租金开自开发票。房东的豁免只豁免「自己去开」,不豁免这笔交易。你要做的只有一件事:把身份资料交给租客。
房东没有 TIN,租客还能开自开发票吗?
可以,不会卡住租客。按特定指南第 8.7–8.8 节:个人只提供识别号码(身份证号码)时,买方使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10;个人只提供 TIN 时,买方在识别号码栏填 000000000000。没有 TIN 的非马来西亚个人,使用通用 TIN 并附护照号码(第 3.5.4 节)。要申请 TIN 的话,通过 MyTax 的 e-Daftar 在线注册;以前报过 BE 或 B 表格的人其实已经有税务档案,TIN 可以在 MyTax 查询核对,不必重新申请。
房东要给租客什么资料?
按特定指南表 8.3,个人房东实际要给的是五项:按身份证(MyKad)的姓名、身份证号码、TIN(前缀 IG)、地址、联络号码。其余栏位用占位值:SST 注册号与商业活动描述填「NA」,MSIC 代码填「00000」;3 位分类代码与文件参考号由租客自己填。不需要在 MyInvois 注册、不需要软件、不需要你做任何验证。顺带一句:不必因为「租客需要」而接受减租或支付任何合规费用,指南里没有这种要求。
房子是联名的,自开发票怎么开?
每位业主各收一张。特定指南第 8 节例 14:一家公司租下由三名个人共同拥有的空间,须按议定比例向每一位业主分别开出自开发票。所以联名业主应当在收第一期租金之前,把分配比例书面定下来(写进租约最省事),因为租客必须把一个比例填在每张发票上。每人也按自己那一份申报租金收入,比例最好与发票一致。日后要改比例,先改书面文件再通知租客。
没开 e-Invoice 会被罚多少?房东会被罚吗?
按 LHDN 的 e-Invoice 常见问题,未开 e-Invoice 是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120(1)(d) 条下的罪行,罚款不少于 RM200、不超过 RM20,000,或监禁不超过 6 个月,或两者兼施,而且每一次不合规各算一次——一年十二个月没开就是十二次。但责任落在有义务的那一方:租金这一笔的义务在租客身上(第 8.3(f) 节),所以获豁免的个人房东没有这项风险。用公司持有而一直没处理的,可留意 e-Invoice SVDP(2026 年 7 月 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卖房子要开 e-Invoice 吗?管理费(JMB/MC)呢?
照实说:LHDN 的 e-Invoice 指南与常见问题既没有处理不动产的出售,也没有处理 JMB/MC 的管理费与储备金,截至 2026 年 10 月 2 日 hasil.gov.my 上都找不到。可以确定的是,以个人名义卖自己的房子属于「不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必开;买方若是企业,由买方以自开发票记录。至于 JMB/MC,唯一站得住的说法是一般原则:它与其他纳税人一样,视 RM300 万豁免(第 1.6.1(e) 节)与第 1.6.10 节的持股例外而定——这不是 LHDN 的立场,要确定请直接问你的 JMB/MC。
资料来源与核实
- LHDN — e-Invoice 指南(总则)第 4.8 版,2026 年 8 月 30 日(第 1.6.1 节豁免人士、第 1.5 节阶段表)
- LHDN — e-Invoice 特定指南第 4.9 版,2026 年 9 月 7 日(第 8.3(f) 节、表 8.3、第 8.7–8.8 节、例 12 与例 14)
- LHDN — e-Invoice 常见问题(总则),2026 年 9 月 4 日更新
- LHDN — e-Invoice 专页
- LHDN — 线上 e-Daftar(申请税务档案与 TIN)
- LHDN MyTax 门户(e-Daftar 与 MyInvois 入口)
- LHDN — e-Buletin HASiL 第 1/2026 期
- LHDN — Sistem Taksir Sendiri Duti Setem (STSDS),页面更新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TIN 为自行评估的前提)
- LHDN — 第 12/2018 号公共裁定:房地产出租所得
- BDO Malaysia — 马来西亚 e-Invoice 全解(2026 年 9 月;RM3 百万豁免自 2026 年 9 月 1 日生效、宽限期延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Bernama Biz — 年收入低于 RM3 百万的中小企业豁免 e-Invoice(LHDN)
- Malay Mail — 2025 年 6 月 6 日:LHDN 豁免年营业额低于 RM500,000 的企业,并推迟 RM1–5 百万组别
- YYC taxPOD — 马来西亚租金收入税与自开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指南
- LHDN — 印花税常见问题(2025 年 12 月 31 日更新),租约印花税的两个 30 天
核实日期:2026-09-20。本文为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法规与费率会变动,签约前请与你的律师、银行或相关机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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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Koh
11 年马来西亚房产经验 · 新山与吉隆坡 · 中文 &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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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Koh · 11 年马来西亚房产经验 · +60 10-906 6685 · 每日 9am–10pm(马来西亚时间)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