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想反悔怎么办?新房 Booking 退不退、签了 SPA 毁约要赔多少
买了房想反悔,代价取决于你走到哪一步:新房方面,1989 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条例第 11(2) 条根本禁止发展商在买卖合约(SPA,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之外收取任何款项,所以订金(booking fee)在法律上不该存在;但一旦签了法定 SPA,Schedule G/H 并没有给买家“反悔”的权利,只有贷款因收入不符资格被拒这一条出口,付房价 1% 终止。二手房则相反:签约前通常只赔 2%–3% 的诚意订金(earnest deposit),签约后走人赔的是全额 10%。这篇把两条路的条文、金额和时间线一次讲清楚。
一句话答案
买了房想反悔,代价看阶段。新房未签 SPA:订金本身违反 1989 年房屋发展条例第 11(2) 条,发展商没有条文可以留下它,原则上应全额退回。已签 SPA:Schedule G/H 不给买家终止权,唯一出口是贷款因收入不符被拒,付房价 1%,余款 30 天内退回;否则发展商终止时没收房价 10%(Schedule H 已付逾半为 20%)。二手房签约前赔 2%–3% 诚意订金,签约后赔全额 10%。
关键数字一览
| 新房订金的法律位置 | 条例第 11(2) 条禁止收取合约外任何款项 |
|---|---|
| 联邦法院立场 | PJD Regency(2021-01-19):绝对禁止;LAD 从订金日起算 |
| 违规罚则 | 罚款最高 RM50,000 或监禁最高 5 年(第 13(1) 条) |
| 签约后唯一出口 | 贷款因收入不符被拒:付房价 1%,余款 30 天内退 |
| 申请贷款期限 | 收到盖印 SPA 后 30 天内 |
| 发展商终止的没收额 | 房价 10%;Schedule H 已付逾半为 20% |
| 二手房买家违约 | 签约前 2%–3% 诚意订金;签约后全额 10% |
| 二手房完成期 | SPA 起 3 个月 + 1 个月延期,延期计息常见 8% 年息 |
30 秒重点
- 新房订金在法律上不该被收:条例第 11(2) 条禁止任何人(包括以保管人 stakeholder 身份)收取买卖合约规定以外的款项,2015 年修订把“保管人”也写了进去。
- 联邦法院在 PJD Regency(2021 年 1 月 19 日)判词中说,这是“绝对禁止”(absolute prohibition),而且逾期交屋赔偿(LAD)从付订金那天起算。
- 签了法定 SPA 之后,Schedule G/H 没有任何让买家自行终止的条文;唯一的出口是第 6 条:贷款因收入不符资格被拒并出示证明,付房价 1%,余款 30 天内退回。
- 买家违约时由发展商终止:先扣未付的 10% 年息迟付费,再没收房价 10%;已付超过房价一半的,Schedule H 的没收额升到 20%。RM500,000 的单位就是 RM50,000,不是几千块订金。
- 二手房:签 SPA 前反悔,赔的通常是 2%–3% 诚意订金;签了 SPA 反悔,赔的是全额 10% 的约定违约金,超出订金的部分一般退还。
- 完成期一般是 SPA 起 3 个月 + 1 个月延期,延期内按约定利率(常见 8% 年息)逐日计息;租赁地契或有权益限制的地契,时钟往往从州政府同意(consent)下来才开始走。
新房订金(booking fee)可以退吗?法律上它根本不该被收
先讲法律位置。1989 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条例第 11(2) 条写得很直白:“任何人,包括以保管人(stakeholder)身份行事的一方,都不得收取买卖合约所规定以外的任何款项,无论该款项叫什么名称。”换句话说,法定 SPA 的付款表上没有“订金”这一项,那这笔钱在条例下就没有位置。
“包括以保管人身份行事的一方”这几个字,是 2015 年修订条例(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加进去的。在那之前限制只咬发展商,所以把钱转一手收到代理或律师楼的“保管户口”,是当年最常见的绕法。这个洞已经补上了。
联邦法院也表过态。在 PJD Regency Sdn Bhd v 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 & Anor(2021 年 1 月 19 日)中,法院说第 11(2) 条“非常清楚地规定并明确设下对收取订金的绝对禁止(absolute prohibition),无论它被怎么称呼或描述”,并且“所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必须符合法定买卖合约附表的条款”。同一判词还认定:逾期交屋赔偿(LAD)从付订金/首笔款项那天起算,不是从 SPA 日期起算,并指出“遵守这套管制制度的责任……在发展商身上”。
罚则存在,执法几乎等于零。违反条例属于罪行,依第 13(1) 条可罚款最高 RM50,000 或监禁最高 5 年,或两者兼施(另有第 11B 条:以留白的合约签约,罚款最高 RM10,000)。但购屋者协会(HBA)公开指出,至今没有发展商因收取订金而被起诉的已知案例。
那现实中发生什么?
几乎每个新项目还是在收。因为这笔钱本身是被禁止的,它等于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收走的,原则上应该全额可追回——条例没有为它设任何没收比例,Schedule G 和 Schedule H 里也没有任何一条允许发展商留下它。问题在执行:HBA 说,尽管预订表格上写着“fully refundable”,贷款办不下来的买家常常拿不回钱,最后因为打官司的成本高过订金本身而自认倒霉。
订金追不回来时,按这个顺序做
- 把证据收齐预订表格正本、收据、银行转账记录、销售员在 WhatsApp 上说过的退款承诺截图,还有银行的拒绝信(如果有)。
- 用书面向公司要钱,不要只找销售员电邮加 A.R. 挂号信寄给发展商公司(不是销售中心),写明单位编号、金额、付款日期,引用第 11(2) 条,并给一个明确期限(例如 14 天)。
- 向房屋部(KPKT)投诉发展商不回或拒绝,就把同一套文件交给 KPKT 的投诉管道;发展商执照本来就受它管。
- 评估仲裁庭或法庭购屋者索偿仲裁庭受理不超过 RM50,000 的索偿,入禀费 RM10,须在合约终止(或 CCC/缺陷保修期结束)起 12 个月内提出。细节见购屋者索偿仲裁庭。
我要诚实说一件事:我找不到任何可以引用案号的仲裁庭裁决,是明确下令退还订金的。所以不要相信“仲裁庭一定判退订金”这种说法——可以去试,但没有保证。付订金前该查什么,见新房 Booking 必知。
签了新房 SPA 还能取消吗?Schedule G/H 没有给买家反悔的权利
这是最多人搞错的一点。新房的 SPA 不是普通合约,而是条例规定的法定格式:有地房产用 Schedule G,分层产业(公寓、服务式公寓)用 Schedule H。我把两份附表的条文从头看过:没有任何一条让买家可以自行终止合约。买家这一边只有一个出口,就是下一节的贷款条款。
所以“我付了订金,最多就是亏订金”这句话,在签了 SPA 之后是错的。签了名之后你欠的是整个房价;你不付钱,发展商走的是违约终止(annulment)程序,那条路的代价按房价百分比算,不是按订金算。
以下这些都不算“可以退出”的理由
- 改变主意、找到更喜欢的单位、家里反对。
- CCRIS/CTOS 记录不好导致贷款被拒(这不是“收入不符资格”)。参见 DSR、CCRIS 与 CTOS。
- 银行估价低于售价,差额(differential sum)要自己补。
- 根本没有去申请贷款,或申请得太迟。
- 对项目进度、设计或周边环境不满意(这属于另一套救济,见施工期、LAD 与延期)。
法定 SPA 每一条在写什么,我在新房买卖合约 Schedule G/H/I/J逐条拆过。
签了法定 SPA 才发现贷不到款,分岔就在银行拒绝信怎么写。写“收入不符资格”,RM500,000 的单位付 1% = RM5,000;理由是 CCRIS 记录或估价不足,这条出口用不上,发展商终止时没收房价 10% = RM50,000,还要加 10% 年息迟付费。见银行批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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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免费帮你对照你手上的合约条文,列出你现在这个阶段的退出成本与该准备的文件清单(收据、拒绝信、书面索回信范本要点)。
贷款不批可以退出吗?唯一的合法出口是付房价 1%
2015 年后的 Schedule G 与 Schedule H 都有一条融资条款(一般引用为第 6 条)。它的运作方式是这样的:买家必须在收到盖印(stamped)SPA 后 30 天内申请房贷;如果买家因收入不符合资格(ineligibility of income)而无法取得融资,并且能出示证明,那么买家付给发展商房价的 1%,合约随之终止,发展商必须在 30 天内把余款退还。
| 条件 | 具体要求 |
|---|---|
| 已签法定 SPA | 这条条款存在于 Schedule G/H 的法定格式里,未签 SPA 谈不上引用它 |
| 按时申请 | 收到盖印 SPA 后 30 天内向银行提出房贷申请 |
| 被拒的理由 | 必须是收入不符合资格;其他理由不在这条条款的范围内 |
| 有书面证明 | 银行的拒绝信要写明理由,口头告知没有用 |
算给你看:一个 RM500,000 的单位,若三家银行都因收入不符资格拒绝而你手上有拒绝信,你要付的是 RM500,000 × 1% = RM5,000,之前付过的款项在 30 天内退回。对照下一节发展商终止时的 10%(RM50,000),差距是十倍。
发展商终止合约(annulment)会没收多少?10%,付超过一半是 20%
法定 SPA 写明“时间是本合约所有条文的根本”(time shall be the essence of the contract)——2015 年后的 Schedule G 与 Schedule H 都放在第 9 条(较早的 Schedule H 文本编为第 8 条)。这句话不是客套,它让“迟付”本身就构成违约。
第一层是迟付利息:未付的进度款按 10% 年息逐日计算。2015 年后的附表从到期日起 30 天后开始计;2015 年前的 Schedule H 文本用的是 21 个工作天,修订后改成 30 个日历天。
第二层是终止:若有一期款项逾期超过 30 天(较旧文本为 28 天),或买家重大违约、破产、清盘,发展商可以终止合约,但必须先以 A.R. 挂号信发出书面通知——2015 年后的 Schedule G/H 是 30 天通知期(2015 年前的 Schedule H 文本为 14 天)。
| 情况 | 没收额 | 依据 |
|---|---|---|
| 分层产业,已付房价 50% 或以下 | 房价 10% | Schedule H 第 11 条(2015 年后格式);2002 年版为第 10(1)(ii)(b) 条 |
| 分层产业,已付超过房价 50% | 房价 20% | 同上,附表明文分两级 |
| 有地房产(Schedule G) | 房价 10% | REHDA 版 Schedule G 第 11 条只写 10%,我在该文本中未见 20% 级距 |
扣款有先后顺序:(1) 先扣未付的迟付利息;(2) 再没收上表的百分比;(3) 剩下的退还买家。
算给你看:RM500,000 的公寓,已付 10%(RM50,000)后停止供款。发展商终止时可没收房价 10% = RM50,000,加上期间累积的 10% 年息迟付费。也就是说,你已付的那 RM50,000 基本上归零,还可能倒贴利息。若同一个单位你已付了 60%(RM300,000),没收额跳到 20% = RM100,000,退回 RM200,000 减迟付利息。
二手房买家反悔:赔 2%–3% 诚意订金,还是全额 10%?
二手房(subsale)没有法定合约格式,一切看你签的那份 SPA 怎么写。但市场惯例很一致:先付房价 2%–3% 的诚意订金(earnest deposit),随 Offer to Purchase 或 Letter of Offer 交出;签 SPA 时补足到 10%(有些律师楼用 3% + 7%)。这是市场惯例,不是法律。
| 你走到哪一步 | 通常赔什么 | 依据 |
|---|---|---|
| 只签了 Offer/Letter of Offer,付了诚意订金 | 没收 2%–3% 的诚意订金 | 预订表格/Offer 的条款 |
| 已签 SPA,付足 10% | 没收全额 10%,作为约定违约金(agreed liquidated damages) | SPA 的违约条款 |
| 已签 SPA,付了超过 10%(例如部分差额) | 超出订金的部分一般退还;订金本身没收 | SPA 通常明文规定退还超额款项 |
律师楼的表述很直接:买家若“因任何理由”未能在完成日或延长后的日期付清余款,卖方有权没收订金作为约定违约金,而 SPA 通常同时规定把买家已付而超出订金的部分退还。也有律师楼写明:延长期过后买家仍未完成,卖方“甚至可以终止合约并没收买家 10% 的订金”。
算给你看:RM600,000 的二手组屋/公寓。签 SPA 前反悔,付的是 3% 诚意订金,亏 RM18,000。签了 SPA 之后反悔,赔的是 10% = RM60,000。中间差 RM42,000,差别只在有没有签那一份文件。
看完这一段,想看看实际有什么可以买?
上面讲的是规则,下面是真的房子。这几个页面列出我目前在跟进的项目与房源,价格区间都注明来源与更新日期;想要哪一区的清单,WhatsApp 我直接发给你。
卖家反悔不卖了怎么办?退订金之外,买家还有什么权利
卖家中途不卖(常见于房价在成交期间上涨),买家首先有权取回订金——中介与律师楼的一致说法是,卖家改变主意或把屋子卖给别人时,买家通常可以全额退回。但退钱不是唯一的选项。
- 损害赔偿(damages):你因为卖家违约而实际蒙受的损失。
- 禁制令(injunction):阻止卖家把同一间屋子转卖给第三方。
- 私人地契保留(private caveat,Form 19B):在地契上登记你的权益,冻结后续交易。做法与解除方式见Caveat 与转名/抵押完善。
- 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请法院下令卖家照合约完成交易,依据是1950 年特定救济法令(Specific Relief Act 1950)。
强制履行是这里最强的武器,但它是酌情救济:合约里写明“可申请强制履行”的条款“对你的案子有帮助,但不约束法院”。法院要看的是——土地是独一无二的、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而且买家自己一直有能力也有意愿完成交易(ready and willing)。所以钱要备好、文件要齐、该付的按时付,这本身就是证据。
完成期 3 + 1 个月、8% 迟付利息,与“时间是合约的根本”
二手房的完成期通常是 SPA 日期起 3 个月,卖方另给 1 个月延期(有些给更长)。延期这一个月不是免费的:卖方按约定利率就未付余额逐日计息,常见是 8% 年息,有些 SPA 写到 10%。
时钟不一定从签约日开始走。租赁地契(leasehold)或带有权益限制(restriction in interest)的地契,完成期通常从州政府同意(consent)批下来那天才起算。律师楼把一宗顺利的二手交易放在 3–4 个月,需要州政府同意的再加 1–2 个月。流程见二手房买卖合约与完成期与州政府同意与转名。
“时间是合约的根本”在实务上代表什么
在新房的法定 SPA 里,这是法定条文(Schedule G/H 第 9 条)。在二手房 SPA 里,它是一条谈出来的条款。条款在的时候,错过完成日本身就是可以据以终止的违约,延期加利息是唯一的缓冲;条款不在,或双方的行为已经把它放宽了(例如卖方一再接受迟付),一般的理解是:要终止之前,得先发一份“把时间重新定为根本”的通知(notice to complete)。
这一段我得标注清楚:关于放宽与补发通知的规则,我这一轮没有找到专门针对马来西亚二手房 SPA 的法院判决或律师楼出处。所以请把它当作条款的一般理解,真正要靠的是你自己那份合约的文字,以及你的律师在具体情况下的意见。
| 项目 | 新房(Schedule G/H) | 二手房(谈判合约) |
|---|---|---|
| 签约前的钱 | 订金本身违反第 11(2) 条,原则上可全额追回 | 诚意订金 2%–3%,反悔通常没收 |
| 买家可否自行终止 | 不可以,附表没有这条 | 不可以,除非合约写了退出条款 |
| 唯一的法定出口 | 贷款因收入不符被拒:付 1%,余款 30 天内退 | 无;一切依合约 |
| 买家违约的代价 | 发展商终止:没收房价 10%(Schedule H 已付逾半为 20%)+ 10% 年息迟付费 | 没收全额 10% 订金 |
| 卖方/发展商违约 | LAD 10% 年息(从付订金日起算) | 退订金、损害赔偿、禁制令、caveat、强制履行 |
| 完成/交屋时限 | VP 24 个月(G)/36 个月(H) | 3 个月 + 1 个月延期,延期计息常见 8% |
付任何一笔钱之前,先确认这三件事
这一节是全文最实用的部分。反悔的代价几乎全部在“付钱那一刻”就决定了,所以真正能省钱的动作都在前面。
- 一、这笔钱付给谁、以什么名义?新房只付进发展商公司名义的户口,二手房只付进律师楼的保管(stakeholder)户口。不要付到个人户口、销售员户口或中介的私人户口。收据要写明项目/单位编号、金额、日期与收款公司全名。
- 二、退款条件有没有白纸黑字?什么情况退、几天内退、扣不扣行政费,全部要写在预订表格或 Offer 上。销售员在 WhatsApp 上说的“不喜欢可以退”,等到要钱时不算数——除非你把那句话变成合约文字。
- 三、贷款先过关了吗?这是最有效的一招。先做贷款预审、拿到银行批准信(Letter of Offer)再签 SPA,就不必去赌第 6 条那个很窄的出口。流程见房贷申请全流程,能贷多少先用 DSR 粗算。
延伸问题
一间 RM500,000 的新房,反悔到底要赔多少?
两种结果。走第 6 条:贷款因收入不符资格被拒并有银行拒绝信,付 1% = RM5,000,其余在 30 天内退回。走发展商终止:先扣未付的 10% 年息迟付费,再没收房价 10% = RM50,000;若已付超过房价一半(Schedule H),没收额是 20% = RM100,000。差别十倍,关键在于你手上有没有那封写明“收入不符资格”的拒绝信。
订金付给了中介的户口,会有影响吗?
会,而且是两层问题。第一,2015 年修订把“以保管人身份行事的一方”写进第 11(2) 条,所以经由代理或律师楼保管户口收订金,同样在禁止之列。第二,追讨时你必须证明这笔钱到了发展商手上;付进个人或中介私人户口,举证会麻烦很多。新房只付发展商公司户口,二手房只付律师楼保管户口。
签了 SPA 之后可以转卖给别人(flip)代替毁约吗?
这要看合约。法定 SPA 一般限制在缴清全额房价或取得发展商书面同意前转让权益,二手房 SPA 也常有类似限制,而且转让会引发印花税与可能的产业盈利税(RPGT)。它有时比赔 10% 划算,但不是“免费退出”。先让律师看你那份合约的转让条款,再算税。
卖家拖过了完成期,我可以不买了吗?
可以走终止,但要看合约怎么写。二手房 SPA 里“时间是合约的根本”是谈出来的条款:条款在,错过日期本身就是可据以终止的违约;条款不在或双方行为已放宽它,一般的理解是要先发通知把时间重新定为根本。终止之外还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与私人 caveat。先请律师看条文再动作。
常见问题
买了房想反悔,订金可以拿回来吗?
看阶段。新房还没签 SPA:订金本身违反条例第 11(2) 条,发展商没有任何条文可以留下它,原则上应该全额退回,但实务上要用书面追讨,必要时投诉 KPKT。新房已签 SPA:只有贷款因收入不符资格被拒并有证明,才能付房价 1% 退出。二手房:签 SPA 前反悔通常没收 2%–3% 诚意订金,签了 SPA 之后是全额 10%。
签了 SPA 可以取消吗?要赔多少?
法定的 Schedule G 与 Schedule H 都没有让买家自行取消的条文。你停止付款,发展商会走违约终止(annulment)程序:先扣未付的 10% 年息迟付费,再没收房价 10%;Schedule H 的分层产业若已付超过房价一半,没收额升到 20%。RM500,000 的单位就是 RM50,000 起跳。二手房则依你签的合约,通常是没收全额 10% 订金。
booking fee 可以退吗?发展商说不能退怎么办?
条例没有给发展商没收订金的权利,Schedule G/H 里也没有这一条,所以“不能退”是发展商的立场,不是法律依据。做法是:备齐收据、预订表格、转账记录与银行拒绝信,以电邮加挂号信向发展商公司书面索回,写明期限;不回应或拒绝,向 KPKT 投诉。金额不超过 RM50,000 时,可考虑购屋者索偿仲裁庭(入禀费 RM10)。
二手房下了 2% 订金后反悔,是不是只赔那 2%?
只要 SPA 还没签,通常是的——没收的是 Offer 上那笔 2%–3% 的诚意订金,实际以 Offer 条款为准。但 SPA 一签、订金补足到 10%,没收的就是全额 10%。RM600,000 的屋子,这是 RM18,000 和 RM60,000 的差别。所以签 SPA 前是最后一次可以便宜脱身的机会。
贷款批不下来,我一定要赔房价 1% 吗?
只有走 Schedule G/H 第 6 条那条路才是 1%,而它要求四件事同时成立:已签法定 SPA、在收到盖印 SPA 后 30 天内申请、被拒的理由是收入不符合资格、而且有书面证明。符合的话你付 1%,合约终止,发展商 30 天内退回余款。CCRIS 记录不好、估价不足或没去申请,都不在这条条款范围内。
卖家突然不卖了,我可以告他吗?
可以。除了取回订金,买家还有损害赔偿、禁制令(阻止他转卖给第三方)、在地契上登记私人 caveat(Form 19B)冻结后续交易,以及依 1950 年特定救济法令申请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由法院下令卖家完成交易。强制履行由法院酌情决定,你必须证明自己一直有能力也有意愿完成交易。
发展商可以因为我迟交一期就终止合约吗?
不能马上终止。2015 年后的 Schedule G/H 是这样走的:款项逾期超过 30 天,发展商才能启动终止,而且必须先以 A.R. 挂号信发出不少于 30 天的书面通知(2015 年前的 Schedule H 文本为 14 天)。在这之前,未付款项按 10% 年息逐日计迟付费。收到通知就要立刻处理,不要等它跑完。
资料来源与核实
-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 media summary, PJD Regency Sdn Bhd v 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 & Anor (19 Jan 2021)
-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89 — regulation text (reg 11(2), 11B, 13(1))
- Gan & Zul — Impact of the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5
- REHDA Melaka — Schedule G (substituted 2015 form): clause 6, clause 9, clause 11
- REHDA Melaka — Schedule H (substituted 2015 form): clause 6, clause 9, clause 11 (10%/20% forfeiture)
- HBA — Schedule H (2002 form), clause 10(1)(ii)(b) forfeiture tiers
- EdgeProp / Datuk Chang Kim Loong (HBA) — Legalising booking fees: a case for reform and its limits (14 May 2026)
- Donovan & Ho — Cash flow and timing of a sub-sale property purchase in Malaysia (updated 22 Mar 2024)
- Y P Cheong & Co — Understanding the sub-sale contract (16 Mar 2018)
- CY Wong Ng & Partners — What happens if a property seller breaches the SPA in Malaysia? (29 Mar 2025)
- PropertyGuru Malaysia — What is an earnest deposit in Malaysia
- KPKT — 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 (homebuyer claims tribunal)
核实日期:2026-09-20。本文为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法规与费率会变动,签约前请与你的律师、银行或相关机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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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Koh
11 年马来西亚房产经验 · 新山与吉隆坡 · 中文 & English
我协助本地买家与新加坡跨境买家处理新房与二手房。文章里每个数字都注明出处;法规有变动时,我会更新并标注日期。
这一步卡住了?直接问我
把你的情况(新房或二手房、预算、所在州属、进行到哪一步)发给我,我会告诉你下一步该做什么、要注意什么。
我可以免费帮你对照你手上的合约条文,列出你现在这个阶段的退出成本与该准备的文件清单(收据、拒绝信、书面索回信范本要点)。
Louis Koh · 11 年马来西亚房产经验 · +60 10-906 6685 · 每日 9am–10pm(马来西亚时间)回覆